(2016)吉0802执9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董媛媛与白城市金百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媛媛,白城市金百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02执918号申请执行人:董媛媛。委托代理人:张悦。被执行人:白城市金百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董媛媛与白城市金百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白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白劳人仲案字【2015】1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白城市金百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晓华等诸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白城市金百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查封资产已进入评估阶段,因物品琐碎、评估时间过长,同时又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院研究决定对系列案件采取本次执行终结。待资产变现后或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忠宝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立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