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1民初44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陈敬强与兰溪市金源生态休闲农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敬强,兰溪市金源生态休闲农庄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1民初4414号原告陈敬强,男,198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被告兰溪市金源生态休闲农庄有限公司(下简称兰溪金源生态公司),住所地本市灵洞乡平园村金村坞23号,法定代表人唐振芳,公司董事长。原告陈敬强与被告兰溪金源生态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国俊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9日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敬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兰溪金源生态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敬强诉称,原告向被告兰溪金源生态公司董事长唐振芳承揽门窗安装完工后,2015年8月14日原告向被告出示清算单,经被告合算后共计工程款25941元。被告在原告的结算清单上盖章签字,向原告承诺10个工作日内付清安装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5941元;2、要求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原告逾期还款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兰溪金源生态公司未提供书面答辩状,也未向本院递交过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敬强与被告兰溪金源生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唐振芳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之后唐振芳联系原告要其为自已的生态公司做安装铝合金、玻璃、小窗户等小工。原告所做的工程完工后,2015年8月14日双方通过结算,被告盖章签名认可欠原告工程款25941元,当时被告承诺10个工作日内付清款项。到期后被告一直未付,且经原告多次催讨也无效,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了诉讼。在庭审中,因被告单位无人参加,致本案难以进行调解。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身份证、欠款凭证及本案庭审笔录。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本案中,原告为被告完成安装铝合金、玻璃、小窗户等小工程被告还欠原告工程款25941元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欠款不还,应承担民事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特判决如下:被告兰溪市金源生态休闲农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陈敬强工程款人民币25941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工程款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原告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4.5元(已减半,实际预收原告449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国俊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徐小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