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5民初20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付华山与吴家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华山,吴家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25民初2051号原告:付华山,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吴家满,男,196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原告付华山诉被告吴家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付华山到庭参加诉讼,吴家满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付华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吴家满返还借款100万元,并自借款之日起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2.判决吴家满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2年11月27日,吴家满因房地产开发需要向付华山借款100万元,后经付华山多次催要,吴家满至今未向付华山返还借款,亦未支付利息。吴家满未作答辩。付华山为支持其诉讼请求,除当庭陈述外,并举证以下二组证据:证据一,身份证一份,证明:付华山的身份情况及主体资格适格。证据二,《民间借贷协议书》、银行交易记录照片、《还款承诺书》各一份,证明:1.吴家满向付华山借款100万,约定了利息及还款期限,后付华山委托李晓白将所借款项交付至吴家满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2.借款到期后,付华山逾期不能还款,为此向付华山出具《还款承诺书》一份,约定了还款时间,但至今仍未还款。根据付华山的举证及当庭陈述,本院认证如下:付华山当庭陈述与其所举证据能相互印证,符合证据合法性、客观性及关联性的要求,予以认定。吴家满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付华山从事纯净水生产、销售等业务,吴家满从事建筑业。付华山与赵发田系朋友关系,赵发田与吴家满系邻居关系。吴家满因需要资金支付农民工工资以及原材料价款,于2012年11月27日向付华山借款100万元,并由赵发田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为此,三方于当日签订《民间借贷协议书》一份,约定:1.吴家满向付华山借款100万元,用于短期资金周转,借款期限为5个月,即自2012年11月27日至2013年4月26日,月利率为5%;2.赵发田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当日,付华山即委托其朋友的儿子李晓白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100万元借款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存入吴家满的中国工商银行62×××89账户。但是,借款到期后,吴家满因故未能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后经付华山催要,吴家满于2014年11月6日出具《还款承诺书》一份,承诺于2015年底前还款,但至今仍未还本付息,故付华山诉讼来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或者在合理期限内向出借人返还借款,并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吴家满因短期资金周转需要,向付华山借款100万元,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原、被告在《民间借贷协议书》中约定按照月利率5%支付利息,现付华山要求吴家满自借款之日至清偿之日均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不违反相关法律对借款利率的规定,依法予以认可,吴家满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综上所述,付华山要求吴家满偿还借款100万元,并自借款之日2012年11月27日起至清偿之日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家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付华山偿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从2012年11月27日起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吴家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成刚代理审判员 刘 伟人民陪审员 胡业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丁 玉附1.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附2.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账户户名:定远县人民法院账号:12×××4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