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407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衡阳市久富门宾馆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衡阳市久富门宾馆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第三十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407民初415号原告:何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丹丹,衡阳市立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衡阳市久富门宾馆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向,衡阳市中恒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何某某与被告衡阳市久富门宾馆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万丹丹,被告衡阳市久富门宾馆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富门)的委托代理人刘继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内协助原告办理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过户手续;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8年1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定了房地产买卖契约。被告将其所有的坐落在衡阳市石鼓区中山北路120号的房产作价592920元出售给原告,并为原告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过户手续(产权证号:南房权证城区字第0027193号)。之后,被告一直拖延不给原告办理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登记手续。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被告久富门辩称:原告诉称事实符合实际情况。被告是因国有土地使用权受限,原来与衡阳市三泰房地产公司共有,才不能给原告办理国土证。2009年通过诉讼进行了分割,因其他债权人异议,致使国土分割到2013年才完成,国土证分割后又被其他债权人查封。被告未为原告办理国土使用权证过户手续事出有因,但被告愿意承担责任。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对所有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08年1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定了房地产买卖契约。被告将其所有的坐落在衡阳市石鼓区中山北路120号的房产作价592920元出售给原告,并为原告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过户手续(产权证号:南房权证城区字第0027193号)。之后,被告一直拖延不给原告办理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登记手续。本案争议焦点:原告要求被告办理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过户手续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认为: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地产转让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并为原告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因此,诉争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诉争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过户手续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衡阳市久富门宾馆实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何某某办理房屋(产权证号:南房权证城区字第002719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过户手续。本案受理费400元,由被告衡阳市久富门宾馆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明人民陪审员  欧祖流人民陪审员  赵为民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周 奕校对责任人:张明打印责任人:周奕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