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1民初43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涡阳县振兴钢材门市部诉郭小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涡阳县振兴钢材经营部,郭小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4328号原告:涡阳县振兴钢材经营部。住所地:涡阳县淮中大道。经营者:谢冬梅,女,196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郭小涛,男,198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受理原告涡阳县振兴钢材经营部诉被告郭小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涡阳县振兴钢材经营部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涡阳县振兴钢材经营部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涡阳县振兴钢材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3元,减半收取11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建国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韩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