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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刑更第34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肖佳云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肖佳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刑更第3473号罪犯肖佳云,男,198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2014)珠香法刑初字第21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佳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1月2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肖佳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6日提出减刑四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肖佳云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2次,2016年1月获得表扬。已缴纳罚金3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肖佳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部分履行财产刑。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综合其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佳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俏颜审 判 员  苏文华代理审判员  杨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