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1执5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刘文银、黄彦庆、黄彦存与被执行人汪海军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银,黄彦庆,黄彦存,汪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1执544号申请执行人:刘文银,女,194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站南榆树林子村七组11号。申请执行人:黄彦庆,男,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黄彦存,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汪海军,男,1985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柳城镇腰而营子村。法定代表人:包永斌,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文银、黄彦庆、黄彦存与被执行人汪海军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经本院通知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永林审 判 员 刘泽森代理审判员 许国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晓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