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136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亿群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红宝兴物流有限公司,郑少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亿群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红宝兴物流有限公司,郑少红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13688号原告深圳市亿群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留仙洞关外北区3号厂房602,组织机构代码596758356。法定代表人蔡招娣。委托代理人王跃进,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红宝兴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运达物流中心物流仓库B区20号。法定代表人郑少红。委托代理人杨德胜,男,1963年10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尾市城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郑少红,女,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宝安区。原告深圳市亿群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群投资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红宝兴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宝兴物流公司)、被告郑少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红宝兴物流公司赔偿损失67,500元;2、被告红宝兴物流公司支付利息损失2,025元(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11月暂计算至2016年6月);3、被告郑少红对被告红宝兴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二项,其余事项无争议。一、合同签订时间:2015年11月3日,原告委托被告红宝兴物流公司向保定运输一批货物,收货人为刘通。二、关于赔偿货物损失的问题。原告亿群信投资公司主张被告红宝兴物流公司曾经电话通知其部分涉案运输货物被盗,致使原告亿群信投资公司委托运输的价值360,000元的货物仅收取了收货人刘通支付的部分货款,造成亿群信投资公司实际货款损失67,500元,红宝兴物流公司及其唯一股东郑少红应当对该笔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红宝兴物流公司及被告郑少红否认亿群信投资公司的主张,抗辩称该笔货物约定付款方式为到付,亿群信投资公司已经承认收取了货款,故不存在货物因被告的原因导致损失的事实。本院认为,鉴于原告亿群信投资公司无法证明其主张的涉案托运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被告红宝兴物流公司的过错发生被盗的事实,红宝兴物流公司亦予以否认,且益群信投资公司无法提供案外人刘通的真实身份信息,致使案件事实无法查清,故原告亿群信投资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亿群信投资公司基于其主张请求红宝兴物流公司及郑少红承担赔偿损失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深圳市益群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69元,由原告深圳市益群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佳惠(兼)书记员 李 娜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1页共4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