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民终30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赣州市曙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城南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赣州市曙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城南支行,蔡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民终30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赣州市曙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客家大道75号3-4#。法定代表人张学健,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城南支行,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谢建民,该行行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星,男,汉族,1980年11月14日生,住赣州市南康区。上诉人赣州市曙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城南支行、蔡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赣开民二初字第92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8日向上诉人赣州市曙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送达了限期交纳上诉费通知书,通知赣州市曙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收到该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上诉费用,逾期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赣州市曙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未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赣州市曙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文科代理审判员 肖水长代理审判员 陈 慧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恒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