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民终50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罗永九与赖仲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永九,赖仲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终50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永九。委托代理人吴凤勤,重庆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赖仲军。委托代理人黄大森,重庆天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罗永九与被上诉人赖仲军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1日作出(2016)渝0118民初5380号民事判决,罗永九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罗永九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罗永九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罗永九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罗永九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祝来新审 判 员 申 威代理审判员 陈 杨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高广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