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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8执保1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孔贵霞与山东省华东石油管材钻具有限公司、张海涛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贵霞,山东省华东石油管材钻具有限公司,张海涛,李银佩,崔红霞,李达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8执保102号之一申请人孔贵霞,女性,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山东省华东石油管材钻具有限公司,住东明县;被执行人张海涛,男性,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李银佩,男性,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崔红霞,女性,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被执行人李达光,男性,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年9月28日生效的(2016)鲁1728财保338号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崔红霞所有的位于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路65号海珀兰轩小区2号楼1单元1102室房产二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属扣押财产的引用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崔红霞所有的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路65号海珀兰轩小区2号楼1单元1102室房产证号:00××00。二、查封期限为12个月。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卫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谷振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