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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2民初17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程大伟与威海中睿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威海九龙城休闲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大伟,威海中睿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威海九龙城休闲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2民初1761号原告:程大伟。被告威海中睿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九龙城休闲购物广场第二场北一间。法定代表人:魏福春,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山东金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九龙城休闲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浦东路南、南海路西。法定代表人:傅元惠,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祥国,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程大伟与被告威海中睿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威海九龙城休闲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系另一案(2016)鲁1092民初1753号罗庆与二被告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六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退还原告程大伟。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凤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常莎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