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91民初41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包凤山与徐荣、谢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凤山,徐荣,谢爱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91民初4148号原告包凤山。委托代理人杭高斐,江苏正太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炜,江苏正太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荣。被告谢爱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凤山与被告徐荣、谢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包凤山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包凤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凤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此款已由包凤山预交),由包凤山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睿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薛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