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6民初65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郑连财与苏文礼、苏成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连财,苏文礼,苏成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6民初6505号原告:郑连财,男,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阳铭、张青云,福建厦门市旭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苏文礼,男,196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苏成火,男,197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原告郑连财与被告苏文礼、苏成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郑连财诉称,2013年11月20日,苏文礼与郑连财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郑连财向苏文礼提供借款500万元,借款月利率3.6%,借款期限为2013年11月20日起至2013年12月19日止,《借款合同》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同日,苏成火与郑连财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为苏文礼上述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连带责任。合同签订当天,郑连财向苏文礼账户分别转账300万元、200万元。然而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早已届满,郑连财多次催讨,苏文礼均未按约定还本付息,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苏成火应当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郑连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苏文礼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4年6月20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苏成火对苏文礼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苏成火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涉及民间借贷、案件复杂,基层法院没有管辖权,依法应当由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偿还欠款而引起的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合同签订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郑连财与苏文礼签订的《借款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协议不成的,双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六条约定,本合同在厦门市湖里区签订。郑连财与苏成火签订的《保证合同》第十六条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协议不成的,双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九条约定,本合同在厦门市湖里区签订。因本案诉讼标的并未超过基层法院受理的标准,双方约定由合同签订地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管辖,并未违约级别管辖的规定,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苏成火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苏成火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50元,由苏成火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林娴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杨丽珍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