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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164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沈燕文与王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燕文,王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6429号原告:沈燕文,男,198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大桥街道毗泽村谢家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良,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芹,女,198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义亭镇缸窑村1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燕文诉被告王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燕文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燕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俊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之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