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164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沈燕文与王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燕文,王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6429号原告:沈燕文,男,198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大桥街道毗泽村谢家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良,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芹,女,198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义亭镇缸窑村1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燕文诉被告王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燕文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燕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俊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之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