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终98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郑鸿铭与广州雅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2016民终9813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鸿铭,广州雅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民终98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鸿铭,住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李碧云,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婧,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雅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薛双有。委托代理人:薛志辉,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郑鸿铭因与被上诉人广州雅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恒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5)穗黄法民三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郑鸿铭上诉请求:1、请求判令撤销原审判决;2、请求改判支持我方一审全部诉讼请求;3、请求判令由雅恒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我方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撤销、纠正。一、根据雅恒公司承诺对涉案房屋进行6000元/平方米的精装修标准以及我方提交的案涉房屋户型的室内装修弱电图、及各房间内已按弱电图安装宽带网线插孔及网线但不能正常使用的客观事实,可以认定提供可正常使用的联通房屋内各房间宽带网线的连接是雅恒公司应尽的义务。1、在现代家庭,在装修房屋时预埋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网络线路等早已成为现代人居家生活最基本要求,在房屋交付使用时房屋内各房间均配备可正常使用的有线电视线路、电话线路、宽带网线等,是作为高档商品房屋的基本配置要求,符合一般人们的日常生活经验。2、我方已提交了从小区物业服务中心处取得的案涉房屋户型的室内装修弱电图,根据该弱电图显示,案涉房屋户型的客厅、主卧室、卧室、书房均应预埋安装宽带网线和插孔,且各房间宽带网线和插孔均应与玄关处的弱电箱总端口连线。虽然雅恒公司对该弱电图真实性提出了异议,但雅恒公司在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其应承担不利后果的法律后果,即该弱电图应被推定具有真实性。故雅恒公司虽然按照弱电图预埋安装了宽带网线和插孔,但因为施工时连接错误导致无法正常使用,是典型的工程施工错漏,使涉案房屋存在明显的且只有通过试用或使用后才能发现的内在质量缺陷,涉案房屋明显不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对涉案房屋内在质量和使用功效的约定。3、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如果雅恒公司交房装修标准不包含宽带网络,那么,雅恒公司应该告知我方是否需要自负费用预埋宽带网线,因为一旦开始装修工程后,再安排预埋宽带网线是不可能的。事实是,雅恒公司没有通知我方该事项。而且,雅恒公司已实际交付的案涉房屋内己按室内装修弱电图预埋宽带网线和插孔这一客观事实,已证实了按弱电图预埋宽带网线和插孔等网络设施是其交付房屋时愿意自行承担的义务,无需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另行注明。4、争议问题不是涉案房屋室内宽带安装和正常使用是否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雅恒公司承担的责任问题,而是已实际交付的房屋预埋安装了的宽带网络不能正常使用以及由此造成我方对房屋不能正常使用产生的损失赔偿问题。首先,雅恒公司已在涉案房屋自行施工预埋安装了宽带网线,并己随房屋一并交付给了我方,雅恒公司己依法承担了预埋安装了的宽带网线可以正常使用的责任和义务。根据双方签订的《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每户均铺设到户内弱电箱”,交楼标准的基本要求;在本案中,案涉房屋需要符合按照室内装修的预埋安装了宽带网线显示将有线电视线路、电话线路、宽带网络线路铺设到各房间内并可正常使用的装修标准和使用功效;雅恒公司交付的涉案房型内部装修已按室内装修弱电图进行了预埋安装宽带网线施工,双方实际履行合同的行为构成了对合同修改和补充的一部分,即增加了涉案房屋室内装修包括了宽带网络线路铺设到各房间内并可正常使用的装修标准和使用功效。其次,房屋都是按照各种施工图纸予以建设,有关政府部门、开发商、监理公司等亦是按照各种施工图纸予以竣工验收的,日后的房屋维修亦是参照各种施工图纸予以进行的,因此,房屋各种施工图纸作为被上诉人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房屋的开发建设纸质载体,理应成为补充、说明和解释买卖合同内容的一部分,一审法院将房屋室内装修弱电图排除在补充、说明和解释房屋买卖合同组成内容之外,割裂了房屋买卖合同与房屋各种施工图纸以及按图施工之间的必然联系。再者,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雅恒公司拒绝提供涉案房屋房型的室内装修弱电图以及施工图,造成法院在查明案件真实情况时遭遇障碍,本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我方请求二审法院责令雅恒公司如实提供涉案房屋型号的室内弱电图、施工图,以及实际施工验收记录资料。二、现在的事实是雅恒公司提供的宽带网络线路不能正常使用,可以认为雅恒公司履行合同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约定;如果我方提出诉请,雅恒公司有义务拆除未经我方书面同意其不当预埋安装在涉案房屋内的宽带网络线路及设施,赔偿因为拆除过程给我方带来的一切损失。三、因雅恒公司在交付房屋时己按室内装修弱电图预埋安装铺设的宽带网络网线不能正常使用,给我方造成了相应的经济损失,故我方要求雅恒公司按照房屋出租价格的标准赔偿损失和赔偿物业管理费,合理合法。雅恒公司二审答辩如下:郑鸿铭提到要求退货同时要求赔偿租金损失,我方希望郑鸿铭明确其上诉请求。因为我方一直同意给郑鸿铭进行维修,但是郑鸿铭不同意我方的维修方案,所以我方需要郑鸿铭明确需不需要我方进行维修,或者进行退货。郑鸿铭要求我方赔偿损失的问题,我方认为不需要进行赔偿。一、我方交付的房屋符合合同的规定,合同约定关于设备以及装修不符合约定的,我方只是承担维修或者更换的义务,而且本案中的网线也不是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二、关于网线不通的问题,具体的情况我方不清楚,据其他业主反映,只有个别的房间网络不通,所以并没有给郑鸿铭造成损失。现在多数家庭都是用无线上网,郑鸿铭可以通过无线网络上网,并没有影响使用。所以我方认为郑鸿铭要求赔偿损失以及物业费的请求是没有任何依据的。三、我方以明线的方式联通网线。郑鸿铭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雅恒公司按照房屋精装修(样板房)要求及网线布线图要求,联通房屋内部各房之间的网络线路(暗装),并能正常使用;二、雅恒公司赔偿自交房之日(2014年12月)起至网线能正常使用日止,因房屋无法入住或出租造成的损失(按雅恒公司售楼时承诺的价格计算,即房屋出租价格15000/月,先赔偿至2015年11月共一年180000元);三、雅恒公司赔偿自交房之日(2014年12月)起至网线能正常使用日止物业管理费(1044元/月,先赔偿至2015年11月一年共12528元);四、要求雅恒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9月7日,郑鸿铭(乙方、买方)与雅恒公司(甲方、卖方)签订《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以下简称“预售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所购商品房为雅居乐富春居自编E-25栋7层701号房(以下简称“案涉房屋”),房屋位于萝岗区悦然二街1号701房;以套出售,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房价,单价为每平方米28723元,总金额5732183元。附件六“装饰、设备标准”载明的雅居乐富春居一期悦然二街1号2-25层01单位洋房装修交楼标准为:优质外墙砖,客厅、餐厅等地面铺石材配地脚线,书房、卧室等地面铺木地板配地脚线,每户均铺设到户内弱电箱(电话、电话由买受人到相关部门报装,费用由买受人承担)等。案涉房屋所在项目于2013年9月7日竣工验收,并于2013年9月18日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取得《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014年11月9日,郑鸿铭与雅恒公司办理了案涉房屋的交房手续,双方于当日签订《业主文件/钥匙签收表》,载明郑鸿铭已收楼并签收案涉房屋钥匙及相关文件资料。2014年10月27日,案涉房屋登记至郑鸿铭名下,郑鸿铭取得案涉房屋的房地产权证。2015年9月1日,郑鸿铭向案涉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中心发出《关于尽快联通房间内网线及赔偿损失函》,要求尽快联通房间之间网络线,赔偿自收房之日起到网线联通之日期间全部损失。该函件右下方有“物业已收取,经办人:冯敏华,2015.9.26”。为证明案涉房屋应铺设网线,郑鸿铭提交了其从小区物业服务中心处取得的案涉房屋户型的弱电图。根据该弱电图显示,案涉房屋户型的客厅、主卧室、卧室、书房均应预留宽带网插孔,且各宽带网插孔均应与玄关处的总端口联线。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实际地位情况,要求雅恒公司在对该弱电图真实性有异议的情况下,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相反证据,并提交是否已按弱电图布线的相关证据。雅恒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相关证据。郑鸿铭在原审诉讼中明确:一、第一项诉请要求雅恒公司联通各房屋的网线连接,是指在墙体和地板内部进行连接。二、关于网线的连接,在入户玄关处有总的端口可以连接,在此端口连接网络后,屋内所有的房间本应可以连接网络,但各房间的实际情况是只有端口和端口位,而由于雅恒公司未将房屋内部各房间布置网线,导致各房间均无法接入网络。三、根据雅恒公司要求,郑鸿铭向中国电信申请办理上网业务,电信人员在实际办理过程中发现,雅恒公司铺设线路有遗漏,除非用机器人联通线路,否则无法用暗线上网及雅恒公司预设的端口联通上网,郑鸿铭现在实际是在用有线电视线路上网。以上事实,有《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户型弱电图、关于尽快联通房间内网线及赔偿损失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业主文件/钥匙签收表及郑鸿铭、雅恒公司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郑鸿铭与雅恒公司于2013年9月7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案涉合同及其附件,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案涉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权利义务的确定应以合同约定为准。郑鸿铭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在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明确约定案涉房屋须铺设网线,虽然案涉房屋户型对应的弱电图明确显示在客厅、主卧室、卧室、书房均应预留宽带网插孔,各宽带网插孔均应与玄关处的总端口联线,但该弱电图并非案涉合同的组成部分,郑鸿铭据此要求雅恒公司联通案涉房屋内网线缺乏合同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郑鸿铭主张的租金损失及物业管理费。案涉房屋已于2013年9月7日竣工验收,于2013年9月18日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并于2014年11月9日实际交付郑鸿铭使用,未有证据显示有其他妨碍郑鸿铭正常使用房屋的情形,故郑鸿铭要求雅恒公司按照房屋出租价格15000元/月的标准赔偿损失及赔偿物业管理费,缺乏事实基础及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郑鸿铭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075元,全部由郑鸿铭负担。经审查,一审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期间,郑鸿铭提交以下证据材料:证据一、关于雅居乐富春山居E25栋701房网线布线情况勘测情况、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复印件;证据二、照片,均拟证明郑鸿铭提交的弱电图的真实性,并证实了案涉房屋各房间未能正常使用宽带网线的原因是未完全按照弱电图施工所致,是典型的工程施工错漏,而该错漏只有通过使用或者使用后才能发现的内在质量缺陷,故案涉房屋不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证据三、家居网络改造方案及报价,拟证明郑鸿铭自行邀请鉴定机构对案涉房屋的家居网络改造提出改造方案并进行报价,勘察拆卸、线缆改造及5年的维护服务需花费57288元,维护费用每年均要支出且会增长,因此郑鸿铭提出赔偿请求合情合理。雅恒公司发表质证意见:对于证据一、证据二的真实性我方认可。但是我方没有到涉案房屋进行测试,涉案房屋网络能否正常使用我方不清楚。二审期间,雅恒公司提交的情况说明明确承认涉案楼盘已经铺设了有线网络,只是由于安装问题,包括郑鸿铭在内的部分业主房屋存在联通障碍。雅恒公司在二审期间为案涉房屋免费安装了无线上网设备,郑鸿铭予以确认,但表示该设备并非郑鸿铭要求安装型号,档次较低,要求雅恒公司承担相关质量保障费用。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涉案房屋是否满足装修交楼标准及雅恒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郑鸿铭与雅恒公司于2013年9月7日签订的案涉合同附件六明确约定案涉房屋装修标准为:优质外墙砖,客厅、餐厅等地面铺石材配地脚线,书房、卧室等地面铺木地板配地脚线,每户均铺设到户内弱电箱(电话、电话由买受人到相关部门报装,费用由买受人承担)等。郑鸿铭上诉主张涉案房屋无法正常使用有线网络,房屋未能满足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根据案涉合同,双方并未明确约定案涉房屋必须铺设有线网络,故涉案房屋已经满足装修交楼标准,故郑鸿铭该主张不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不予采纳。郑鸿铭上诉主张因网线问题影响其正常使用房屋,并要求雅恒公司赔偿其租金损失180000元及物业管理费12528元,明显缺乏依据,但雅恒公司二审期间自认涉案楼盘均铺设了有线网络,且案涉房屋户型对应的弱电图明确显示在客厅、主卧室、卧室、书房均应预留宽带网插孔,故可以认定雅恒公司自愿向包括郑鸿铭在内的全体业主提供合格的有线网络,而雅恒公司也承认案涉房屋所铺设的线路存在问题,确实给郑鸿铭正常使用有线网络造成不便,但郑鸿铭一审期间自认已经通过有线电视网络上网,二审期间,雅恒公司表示案涉房屋重新铺设有线网络耗资巨大,并不经济,并为郑鸿铭免费提供了无线上网设备,郑鸿铭已有多种上网途径可满足其需求,并不存在其所称的损失,原审法院驳回其诉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郑鸿铭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材料,证据一、证据二并非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故依据该司法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纳;证据三与本案并无直接关系,故本院对该证据材料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上诉人郑鸿铭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审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075元,由郑鸿铭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梁淑敏审 判 员 陈珊彬代理审判员 李 焕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麦倩文林飘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