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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02刑初3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罗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202刑初39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无业。因犯盗窃罪、抢劫罪,2007年7月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9年9月11日减刑释放。因犯盗窃罪,2011年9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3年5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16年3月2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怀化市看守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怀鹤检刑诉(2016)3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罗某窜至怀化市鹤城区新街门窗厂内,采取推门入户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周某甲位于一楼第五户的家中,将周放于火箱上装有现金人民币1500元的裤子一条盗走。2、2016年1月的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罗某再次窜至怀化市鹤城区新街门窗厂内,采取推门入户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周某乙位于一楼第一户的家中准备实施盗窃时,被周发现并逃离现场。3、2016年1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罗某窜至怀化市鹤城区怀西路青山网吧附近一出租屋二楼,采取推门入户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尹某的家中,将尹的三星牌手机一台盗走。4、2016年2月2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罗某窜至怀化市鹤城区北中坡山路71号巷内,用木棒将被害人彭某挂在1103室家中厨房墙上的挎包一个挑出盗走,内有现金人民币400元及价值1534元的千足金项链一条。以上,被告人罗某共实施盗窃作案4起,财物价值共计343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被害人周某甲、周某乙、尹某、彭某的陈述、被告人罗某的供述及辩解、怀化市鹤城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相关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罗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日起至2017年3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员  舒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向丹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