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81民初15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武冈市学远教育培训学校与王伟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冈市学远教育培训学校,王伟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81民初1504号原告武冈市学远教育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林财超,男,系该校校长。被告王伟,男,汉族,1980年7月16日出生,系武冈市展辉学校政教处主任。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受理了原告武冈市学远教育培训学校与被告王伟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告武冈市学远教育培训学校于2016年10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冈市学远教育培训学校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武冈市学远教育培训学校负担。审 判 员 刘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杜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