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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1民初56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广州市白云区华君运输车队与林细果合同纠纷2016民初5663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白云区华君运输车队,林细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1民初5663号原告:广州市白云区华君运输车队,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负责人:卢康。委托代理人:姚越,该公司职员。被告:林细果,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汨罗市。原告广州市白云区华君运输车队诉被告林细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姚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林细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州市白云区华君运输车队诉称:2007年8月22日,被告将自己出资购买的一辆货车挂靠在原告公司名下经营;登记车牌号为粤A×××××,转移后登记车主为原告。2011年6月28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广州市白云区华君运输车队合同书》,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有效期为3年。从2012年8月2日被告到原告公司办理过车辆相关业务后便再未到过原告公司,更未向原告交纳该车相关费用。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被告以车辆破旧不再使用为由拒不支付。由此,造成原告为被告垫付的大量费用(详见欠费清单)无法收回。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各项欠款1500元及利息;二、将粤A×××××车过户至被告名下;三、被告承担此次诉讼的全部费用。被告林细果无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8日,原告(甲方)、被告(乙方)签订了《车辆服务合同书》,约定:1、乙方将自购车辆,型号:五菱牌LZW1025L,车牌号:粤A×××××号(车架号LZWXCAJ1552087969,发动机号:LJ465Q1AE6508114620)注册登记在原告名下进行运营;2、乙方须一次性交保证金1000元给甲方,乙方每年需交纳车辆服务费600元给甲方;3、乙方逾期欠费达壹个月,甲方有权收回车辆一切营运证件并责令乙方迁出,乙方需缴清所欠费用及滞纳金,保证金不退回;乙方欠费超过两个月仍不回车队办理者,甲方为保障自己的利益有权以登记车主的名义将车辆报废、报失、迁出、收缴车辆一切证件或暂扣车辆等措施。4、合同期间,为保障甲乙双方利益,使索赔更便捷,甲方将统一购买车辆保险,强制险按国家规定购买,第三者责任险最低限额30万。乙方需及时将款项交给甲方代办,不得拖延;如果车辆保险期已过,乙方未为车辆续保的,甲方有权取消一切相关服务并处理该车的一切手续,其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5、合同期限为2011年6月28日至2014年6月27日至,总年数叁年;等等。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拖欠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27日期间的服务费,共计1500元。另查,粤A×××××号车,车架号LZWXCAJ1552087969,发动机号LJ465Q1AE6508114620,该轻型厢式货车由被告出资购买后登记于原告名下,进行挂靠经营。上述事实,有车辆服务合同书、机动车登记证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车辆服务合同书》,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遵约履行。本案被告没有依约按期向原告支付服务费,已构成违约。按照双方签订《车辆服务合同书》,被告需支付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27日期间的服务费,原告主张服务费1500(600+600+3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拖欠服务费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同时,原告请求被告将涉案车辆过户至被告名下,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林细果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对己方抗辩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林细果将粤A×××××号车(车架号LZWXCAJ1552087969,发动机号:LJ465Q1AE6508114620)过户至其名下;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林细果向原告广州市白云区华君运输车队支付服务费1500元;四、驳回原告广州市白云区华君运输车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广州市白云区华君运输车队预交的受理费50元本院不予退回。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林细果向原告广州市白云区华君运输车队支付受理费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堪冰人民陪审员  许燕娜人民陪审员  钟钜仪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超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