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102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叶金特、付成刚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金特,付成刚,吴琼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102刑初308号公诉机关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金特,外号:BB,男,199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平和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平和县。2015年9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刑期至2016年5月7日。因本案于2016年6月13日被羁押,2016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被告人付成刚,外号:阿刚,男,198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老河口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北省老河口市。2015年10月1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刑期至2016年3月9日。因本案于2016年6月13日被羁押,2016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被���人吴琼,男,1997年6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因本案于2016年6月13日被羁押,2016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湘检公刑诉(2016)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金特、付成刚、吴琼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湘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金特、付成刚、吴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金特、付成刚、吴琼,于2016年6月13日凌晨2时许,携带T字撬等作案工具,驾驶一辆摩托车,窜至潮州市区凤新街道新洋路188医院停车场处,由被告人吴琼负责望风,被告人叶金特、付成刚则采取撬锁手段分别将失主陆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粤U×××××的五羊/本田WH100T-G二轮摩托车、失主赖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粤U×××××的豪爵牌HJ100T-7C二轮摩托车盗走。赃车价值共计人民币13367.2元。作案后,被告人一伙逃离现场,当逃至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时,被巡逻民警人赃俱获。归案后,赃车追回发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叶金特、付成刚、吴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赖某、陆某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辨认笔录、到案经过及破案经过材料、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信息、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2015)汕龙法刑初字第476号、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5)汕金法刑初字第499号刑事判决书、潮州市湘桥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潮湘价认(2016)131号、13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等及其他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金特、付成刚、吴琼,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叶金特、付成刚,前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又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叶金特、付成刚、吴琼,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叶金特、付成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之间刑罚、对被告人吴琼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十个月之间刑罚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金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3日起至2017年6月1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付成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3日起至2017年6月1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吴琼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3日起至2017年4月1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四、随案移送的T字型铁器1支、板手1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素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林晓丹第1页共4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