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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2民初33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杭州佳好佳居饰商城舒逸装饰材料商行与杭州高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佳好佳居饰商城舒逸装饰材料商行,杭州高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2民初3332号原告:杭州佳好佳居饰商城舒逸装饰材料商行,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杭州佳好佳居饰商城E区*******号。经营者:何光霞,女,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棋燕,浙江明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高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清江路138号517室。法定代表人:吴联德。原告杭州佳好佳居饰商城舒逸装饰材料商行与被告杭州高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炜强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佳好佳居饰商城舒逸装饰材料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棋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杭州高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杭州佳好佳居饰商城舒逸装饰材料商行起诉称:2013年始,被告因“钱塘大厦”、“UDC大厦”、“铁建城1-1001室”、“高技街美发店”装饰项目,向原告采购木工板材。双方于2016年4月19日进行结算,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共计44200元,被告承诺于2016年5月份结清款项,但经原告多次催讨,至今仍未支付。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约,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提起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支付货款44200元;2、被告支付利息损失暂计326.6元(以44200元为基数,按照央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35%,自2016年6月1日暂计至2016年8月1日,应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杭州高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放弃答辩权利。原告杭州佳好佳居饰商城舒逸装饰材料商行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送货单,证明原告向被告供应千年舟集团美莱居饰材的木工板材,原告为该品牌木材的经销商;2、结账单,证明被告于2016年4月19日确认尚欠原告货款44200元,承诺于2016年5月份结清。被告杭州高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证据2真实、合法,且证据间能相互印证,予以认定。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13年开始,被告杭州高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钱塘大厦”、“UDC大厦”、“铁建城1-1001室”、“高技街美发店”装饰项目,向原告杭州佳好佳居饰商城舒逸装饰材料商行采购木工板材等基础材料。原、被告于2016年4月19日进行结算,被告出具《结帐单》一份,确认尚欠原告货款合计44200元,承诺于2016年5月份结清上述款项。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佳好佳居饰商城舒逸装饰材料商行与被告杭州高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原告持有被告法定代表人签名的送货单及被告出具的《结帐单》为证,故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被告未按《结帐单》承诺的时间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44200元的请求,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损失326.6元(自2016年6月1日暂计至2016年8月1日,实际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请求,该请求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高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佳好佳居饰商城舒逸装饰材料商行支付货款44200元。二、被告杭州高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佳好佳居饰商城舒逸装饰材料商行支付利息损失326.6元(自2016年6月1日暂计至2016年8月1日),并支付自2016年8月2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年利率4.35%计算)。如果被告杭州高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3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故退还原告杭州佳好佳居饰商城舒逸装饰材料商行456.5元;剩余案件受理费456.5元,由被告杭州高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审判员  姚炜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戚文竹(以下为空白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