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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1财保3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陈全之与杜利军保全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全之,杜利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财保388号申请人陈全之,男,汉族,1958年9月16日出生,现住包头市昆区。被申请人杜利军,女,汉族,1968年1月8日出生,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申请人陈全之因与被申请人杜利军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保全标的25万元,要求对被申请人杜利军的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锦绣华庭4栋3单元201室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陈全之的位于包头市恩和小区4区付8栋19号楼及5000元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全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杜利军的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锦绣华庭4栋3单元201室房产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陈全之的位于包头市恩和小区4区付8栋19号楼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马树枝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郝悦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