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223执4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黄朱林蒋锋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黄某某,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3执460号申请执行人: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吴勋,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黄某某,男,1983年8月22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铜钟乡佛岭村3组。被执行人:蒋某,女,1987年7月8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址同上,系黄某某之妻。本院在执行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黄某某、蒋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查明被执人黄某某、蒋某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某某、蒋某的银行存款2587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但晓甫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毛雪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