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行终3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守记、王守金等与金乡县人民政府、金乡县房产管理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守记,王守金,王守新,金乡县人民政府,金乡县房产管理局,山东省万方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8行终3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守记(又名王守纪),男,1956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守金,男,195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守新,男,195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恩民。上列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高艳丽。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乡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金乡县城府前街1号。法定代表人董冰,县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乡县房产管理局。住所地:金乡县奎星北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张存堂,男,局长。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孙杰。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孙磊,男,197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原审第三人山东省万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高河街道。法定代表人李凯,董事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王守记、王守金、王守新与被上诉人金乡县人民政府、金乡县房产管理局及原审第三人山东省万方置业有限公司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因三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一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玲审 判 员 王建春代理审判员 惠 慧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汪孟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