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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民初61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柯光荣与金振义、彭晓茹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光荣,金振义,彭晓茹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民初6158号原告柯光荣。被告金振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谢瑞兴,瑞安市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晓茹。原告柯光荣与被告金振义、彭晓茹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垫付款500000元及利息1105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于当日受理后,因被告金振义、彭晓茹需公告送达,本案于2016年7月6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柯光荣、被告金振义的委托代理人谢瑞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晓茹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金振义与被告彭晓茹系夫妻关系。2016年1月11日,被告金振义与被告彭晓茹因支付皮革货款需要,与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编号为台银(借)字(2020145701)号《借款合同》,约定两被告向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5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6年1月11日至2016年7月20日止,贷款利率按月息7.8‰计息。同日,原告柯光荣与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编号为台银(保)字(2020145701)号《保证合同》,约定原告柯光荣自愿为被告金振义、彭晓茹与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台银(借)字(2020145701)号《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6年6月14日,原告柯光荣代为被告金振义、彭晓茹向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还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11050元。上述款项被告金振义、彭晓茹尚未向原告柯光荣偿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振义、彭晓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柯光荣偿还垫付款5110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911元,由被告金振义、彭晓茹负担;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柯光荣负担。(被告金振义、彭晓茹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已预缴受理费891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后退回891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被告拒绝履行,原告可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以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董跃绵人民陪审员  应峰雷人民陪审员  李海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王盈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