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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执13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甘万旭与陕西起峰装饰建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万旭,陕西起峰装饰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1381号申请执行人甘万旭,男,196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不详,。被执行人陕西起峰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安东街15号秦武大厦。法定代表人:王世英,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甘万旭与陕西起峰装饰建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其未自觉履行义务。经本院采取强制措施,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柳佳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