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81执9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姜柏春与孟宪红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柏春,孟宪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81执987号申请执行人:姜柏春,男,196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讷河市。被执行人:孟宪红,女,197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讷河市。申请执行人姜柏春与被执行人孟宪红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的(2014)讷民初字第600号民事判决书。此法律文书生效后,由于被告未履行义务,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立案后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在实际履行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款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6)黑0281执987号案件终结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