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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11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锦州市太和区北园塑料管厂与锦州亿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锦州市太和区北园塑料管厂,锦州亿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11执155号申请执行人锦州市太和区北园塑料管厂,经营场所锦州市太和区果树农场西山头村14号。经营者陆阳晨,男,汉族,1956年8月9日出生,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锦州亿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解放西路229号,组织机构代码77779009-9。法定代表人周华慧,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太民一初字第0036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锦州市太和区北园塑料管厂与被执行人锦州亿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经向有关部门查询其车辆、房产、银行存款及投资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锦州亿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其法定代表人因另案被刑事拘留。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太民一初字第003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荣凡审判员  王 巍审判员  马彩环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詹文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