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502民初25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周霞与左继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霞,左继高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02民初2571号原告周霞,女,197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被告左继高,男,197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告周霞与被告左继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霞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霞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霞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周霞承担。审判员 顾 威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义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