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3执10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涵江区人民法院生态资源(少年)审判庭与袁目超盗窃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目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3执1018号移送执行人本院生态资源(少年)审判庭。被执行人:袁目超,男,1995年4月16日,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水富县。关于本院生态资源(少年)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袁目超犯盗窃罪一案涉财产部分中,因生效刑事判决未能提供本案需追缴对象被转移或者隐匿的下落,故在无线索的情形下本案目前无法执行。经研究决定,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303刑初153号刑事判决中“追缴‘本田牌’XXXXXXX-XXX型二轮摩托车、‘钱江牌’XXXXX-XX型二轮摩托车、‘望江牌’二轮助力车各一部”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郑勇斌执行员 林振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林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