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行终6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何代容诉金堂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二审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代容,金堂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行终6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代容,女,195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委托代理人梁扬志,男,195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系何代容丈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堂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杨晓涛,县长。委托代理人陈忠科,金堂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陈媛,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何代容因诉金堂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行初字第34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称被上诉人已于2016年5月为其办理了征地养老保险,其主要诉讼请求已得到解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何代容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且撤回上诉的申请,并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代容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上诉人何代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凤红审 判 员 谢胜山代理审判员 李 旭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晴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