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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4民初73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高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4民初7385号起诉人高小平,男,197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收到起诉人高小平诉被告方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高小平诉称,2014年10月14日被告方丽因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月息2分,还款日期2014年11月13日,同时约定如借款人未按时还本付息引起的诉讼,由杭州江干区人民法院管辖。借款到期后,被告方丽未按期还款,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等。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虽书面约定由江干区人民法院管辖,但本案原、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均不在本院辖区,亦无证据证明本院与本案争议有其他实际联系点,故该约定当属无效,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高小平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法忠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彭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