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682民初25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张慧军与汪尔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慧军,汪尔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82民初2586号原告:张慧军,男,1987年7月24日出生,住凤城市。被告:汪尔新,男,1968年3月14日出生,住凤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慧军诉被告汪尔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慧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慧军承担。审判员 裴学良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站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