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刑更5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兰有舍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兰有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刑更586号罪犯兰有舍,男,1970年6月17日出生于陕西省千阳县,回族,现在陕西省宝鸡监狱服刑。二00五年四月二十九日,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05)千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兰有舍犯强奸罪、抢劫罪、贩卖毒品罪、诈骗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日,二0一四年一月十三日,本院分别作出(2011)宝市中法刑二执字第68号、(2013)宝刑二执字第717号刑事裁定,分别对罪犯兰有舍减去有期徒刑各一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一八年七月五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陕西省宝鸡监狱于二O一六年九月十二日以罪犯兰有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兰有舍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17个。本院认为,罪犯兰有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系犯数罪、累犯,应从严掌握。又系病犯,可从宽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兰有舍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一七年八月五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宪审判员 王养季审判员 刘勇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祁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