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终165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北京城建中南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江油市佳欣建设劳务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城建中南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江油市佳欣建设劳务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城建中南盾构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地铁三号线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165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城建中南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兴正,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江油市佳欣建设劳务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全昌德,该公司总经理。原审第三人北京城建中南盾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学。原审第三人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深圳市地铁三号线投资有限公司。上诉人北京城建中南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江油市佳欣建设劳务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北京城建中南盾构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地铁三号线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民三初1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经查实,上诉人北京城建中南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亦未在该期间内提出缓、减、免交上诉费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城建中南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法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北京城建中南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 琛审判员 唐林波审判员 庄齐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邹俊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