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05民初7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汪树林诉崔天德、杨淑萍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树林,崔天德,杨淑萍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605民初799号原告:汪树林,住白山市。被告:崔天德,现下落不明。被告:杨淑萍,住白山市。原告汪树林诉被告崔天德、杨淑萍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树林、被告杨淑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天德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汪树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汪树林与杨淑萍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崔天德、杨淑萍协助汪树林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事实和理由:崔天德与杨淑萍原系夫妻,二人于2003年7月1日在江源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汪树林于2010年8月8日购买杨淑萍的房屋(坐落于正岔街林业局9号楼,面积51.20平方米)。因各种原因未办理过户手续。杨淑萍同意确认协议有效,同意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崔天德未作答辩。汪树林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8月8日,汪树林与杨淑萍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一份。协议约定,杨淑萍将位于正岔街9栋3楼4号51.2平方米(江源房权证江JQ字第00000143**号)的房屋以43000元的价格卖给汪树林。协议签订当天,双方房款已结清,杨淑萍将房屋交给汪树林。崔天德与杨淑萍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3年7月1日离婚,双方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涉案房屋系双方共同财产,由杨淑萍将房屋以43000元的价格出售,出售后给崔天德20000元。本院认为,本院已向崔天德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崔天德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汪树林与杨淑萍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涉案房屋已交付,房款已结清,崔天德、杨淑萍应协助汪树林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规定,判决如下:汪树林与杨淑萍签订的江源房权证江JQ字第00000143**号房屋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崔天德、杨淑萍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汪树林到房产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875元(汪树林已交纳)、公告费560元,由崔天德、杨淑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马文魁审判员 姜连坤审判员 邵长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吴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