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02财保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钟贵山与彭炀、彭东城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钟贵山,彭炀,彭东城,湖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02财保32号申请人:钟贵山,男,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开发区。被申请人:彭炀,男,1996年1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被申请人:彭东城,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被申请人:湖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交通大道***号。法定代表人王福民,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钟贵山与被申请人彭炀、彭东城、湖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500万元的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彭炀名下位于孝感市星河天街的房屋。申请人钟贵山提供了孝感市金誉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出具的担保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钟贵山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彭炀所有的位于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三军村孝武大道特1号星河天街商业综合幢3层03051号(房权证号:孝感市房权证字第××号)的房屋予以查封。二、将被申请人彭炀所有的位于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三军村孝武大道特1号星河天街商业综合幢3层03049号(房权证号:孝感市房权证字第××号)的房屋予以查封。三、将被申请人彭炀所有的位于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三军村孝武大道特1号星河天街商业综合幢3层03050号(房权证号:孝感市房权证字第××号)的房屋予以查封。四、将被申请人彭炀所有的位于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三军村孝武大道特1号星河天街商业综合幢3层03052号(房权证号:孝感市房权证字第××号)的房屋予以查封。五、将被申请人彭炀所有的位于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槐荫大道星河天街C1号幢12层1211室(不动产证号:鄂20**孝南区不动产权第0000750号)的房屋予以查封。六、将被申请人彭炀所有的位于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槐荫大道星河天街C1号幢12层1201室(不动产证号:鄂20**孝南区不动产权第0000751号)的房屋予以查封。七、将被申请人彭炀所有的位于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槐荫大道星河天街C1号幢12层1202室(不动产证号:鄂20**孝南区不动产权第0000755号)的房屋予以查封。八、将被申请人彭炀所有的位于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槐荫大道星河天街C1号幢12层1203室(不动产证号:鄂20**孝南区不动产权第0000756号)的房屋予以查封。九、将被申请人彭炀所有的位于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槐荫大道星河天街C1号幢12层1204室(不动产证号:鄂20**孝南区不动产权第0000757号)的房屋予以查封。十、将被申请人彭炀所有的位于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槐荫大道星河天街C1号幢12层1205室(不动产证号:鄂20**孝南区不动产权第0000758号)的房屋予以查封。十一、将被申请人彭炀所有的位于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槐荫大道星河天街C1号幢12层1206室(不动产证号:鄂20**孝南区不动产权第0000759号)的房屋予以查封。十二、将被申请人彭炀所有的位于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槐荫大道星河天街C1号幢12层1207室(不动产证号:鄂20**孝南区不动产权第0000760号)的房屋予以查封。十三、将被申请人彭炀所有的位于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槐荫大道星河天街C1号幢12层1208室(不动产证号:鄂20**孝南区不动产权第0000761号)的房屋予以查封。十四、将被申请人彭炀所有的位于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槐荫大道星河天街C1号幢12层1209室(不动产证号:鄂20**孝南区不动产权第0000762号)的房屋予以查封。十五、将被申请人彭炀所有的位于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槐荫大道星河天街C1号幢12层1210室(不动产证号:鄂20**孝南区不动产权第0000763号)的房屋予以查封。十六、将被申请人彭炀所有的位于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槐荫大道星河天街C1号幢12层1212室(不动产证号:鄂20**孝南区不动产权第0000764号)的房屋予以查封。十七、将被申请人彭炀所有的位于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槐荫大道星河天街C1号幢12层1213室(不动产证号:鄂20**孝南区不动产权第0000765号)的房屋予以查封。十八、将被申请人彭炀所有的位于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槐荫大道星河天街C1号幢12层1214室(不动产证号:鄂20**孝南区不动产权第0000766号)的房屋予以查封。十九、将被申请人湖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孝感分行(账号:711090508018010018430)的500万元存款予以冻结。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钟贵山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吴新晖人民陪审员 王智芳人民陪审员 晏勇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宋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