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2222执2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聂忠与刘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忠,刘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222执258号申请执行人聂忠,男,汉族,1946年10月出生,住巴里坤县。被执行人刘晓燕,女,汉族,1965年5月出生,住巴里坤县。申请执行人聂忠与被执行人刘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哈中民一终字第2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一、被执行人刘晓燕于2015年5月25日向申请人聂忠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已履行);二、被执行人刘晓燕于2015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向聂忠偿还剩余借款本金15000元;三、被执行人刘晓燕于2015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向聂忠偿还借款利息18900元;四、一审案件受理费2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均有被执行人刘晓燕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聂忠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晓燕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聂忠表示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哈中民一终字第2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丹 乃审 判 员  刘 虎代理审判员  吕晨亮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龙 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