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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执9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婷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天赐缘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婷,驻马店市天赐缘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02执9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婷,女,1967年0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天赐缘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法定代表人:唐华,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高婷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天赐缘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驿民初字第339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执行人驻马店市天赐缘商贸有限公司房产(房产证号:201311150、2013111**)两套。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天赐缘商贸有限公司土地(土地证号:驻市国用(2005)第37**号)一宗。本院与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商,被执行人房产由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统一拍卖后,执行款由驻马店市中级法院转交我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待本案有执行条件时,可持原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和其他有管辖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作出(2015)驿民初字第339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树华审判员  职静梅审判员  王永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考春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