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02执26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织里支行、沈会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织里支行,沈会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2执26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织里支行被执行人沈会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502民初0333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沈会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沈会利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沈会利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沈会利(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60的存款人民币50247.55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沈 巍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佳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