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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521民初10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原告分宜县宏大煤矿电机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安鑫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分宜县宏大煤矿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泰安鑫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521民初1048号申请人:分宜县宏大煤矿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分宜县城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林才德,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泰安鑫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湖屯镇国庄社区。法定代表人:张新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分宜县宏大煤矿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泰安鑫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分宜县宏大煤矿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泰安鑫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分宜县宏大煤矿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以该公司所有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分宜县宏大煤矿电机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泰安鑫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920元,由申请人分宜县宏大煤矿电机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晓珍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兰娟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