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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02民督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亮、新乡市德森混凝土有限公司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亮,新乡市德森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02民督2号申请人:张亮,男,196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被申请人:新乡市德森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金穗大道宝龙对过迎宾大厦。法定代表人:皮景全。本院在申请人张亮支付令一案中,被申请人新乡市德森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递交异议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理。案件受理费242元,由张亮负担。审判员 闫 雪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穆玉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