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02民督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亮、新乡市德森混凝土有限公司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亮,新乡市德森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02民督2号申请人:张亮,男,196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被申请人:新乡市德森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金穗大道宝龙对过迎宾大厦。法定代表人:皮景全。本院在申请人张亮支付令一案中,被申请人新乡市德森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递交异议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理。案件受理费242元,由张亮负担。审判员 闫 雪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穆玉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