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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3执2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吉林省国畅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国畅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03执282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国畅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仁珊,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小峰,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德慧,系该公司职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国畅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四查”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503民初1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冷柏松审判员 :黄伟军审判员 :尹远铭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嘉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