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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3行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刘宁、曹秀玲与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宁,曹秀玲,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203行初113号原告刘宁。原告曹秀玲。被告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唐山市西山道与果园街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吕宝忠,职务:乡长。原告刘宁、曹秀玲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并责令被告公开原告申请的信息,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二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二原告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宁、曹秀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姚芳嫄人民陪审员  马汝军人民陪审员  李桂山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郝 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