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3民初30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与陈朝立、林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陈朝立,林芳,福建乾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3民初3026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1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8581400041。负责人:刘丽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威、黄海峰,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朝立,男,1977年5月7日出生,住闽侯县。被申请人:林芳,女,1981年11月14日出生,住闽侯县。被申请人:福建乾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白马中路15号山海花园1号楼6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7845074905。法定代表人:徐颖。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与被申请人陈朝立、林芳、福建乾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价值2970948.64元的财产,申请人为其保全申请出具了担保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述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朝立名下车牌号为闽A×××××小型汽车的所有权,冻结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庄章斌人民陪审员 陈秋平人民陪审员 曾依铨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林 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