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03执8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涟水鑫鼎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涟水鑫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3执821号申请执行人:原告: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练市工业园区森赫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李东流,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涟水鑫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涟城镇中山路南侧(治淮院内)。法定代表人:林炳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涟水鑫鼎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的(2016)浙0503执821号一案中,已保全多个银行账户,均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有土地一块已被法院查封,但一时无法处理,该公司无车辆,无工商股权,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503执821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郑子浩审判员 范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