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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4执恢6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贾桂贤与陈文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桂贤,陈文雄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4执恢69-1号申请执行人贾桂贤。委托代理人刘阿妮。被执行人陈文雄。本院在执贾桂贤与陈文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陈文雄自觉履行乾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0日做出的(2014)乾民初字第0062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但被执行人陈文雄拒不履行。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陈文雄所有的跃进牌货车陕A×××××一辆,经两次拍卖,最终保留价为57000元,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陈文雄所有的跃进牌货车陕A×××××一辆作价57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贾桂贤抵偿部分赔偿款。跃进牌货车陕A×××××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贾桂贤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贾桂贤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审判长  冉军岗审判员  张利军审判员  侯军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