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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3民初59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胡学东与马广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学东,马广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3民初5935号原告:胡学东。被告:马广良。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学东与被告马广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学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学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小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薛 阳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