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3民初59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胡学东与马广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学东,马广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3民初5935号原告:胡学东。被告:马广良。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学东与被告马广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学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学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小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薛 阳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