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刑更1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马涛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鹤壁市监狱,马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刑更107号刑罚执行机关鹤壁市监狱。刑罚执行监督机关鹤壁市人民检察院。罪犯马涛,男,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曾因犯诈骗罪,于2006年9月25日被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1年3月6日刑满释放。2013年11月20日,因犯诈骗罪被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3年12月26日被送到鹤壁市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8月21日,鹤壁市监狱(以下简称市监狱)以罪犯马涛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同时将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鹤壁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市检察院)。本院2016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市监狱指派干警柴国强、郭健,市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保昌、王建军、崔征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2013)文刑初字第291号刑事判决,查明:2012年4月份至5月份期间,被告人马涛虚构芈丽娜卖房的事实,隐瞒芈丽娜用房抵押贷款的真相,骗取魏某和李某甲宝的信任,骗取李某甲宝房款人民币79000元整。2012年12月份至2013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马涛在鹤壁市淇县虚构在安阳市××支队有熟人,可以不考试就能办理驾驶证的事实,通过一个名叫张某的司机骗取被害人刘某、李某乙、冯某三人的信任,骗取其三人各6000元;通过黄某骗取被害人王某、白某二人的信任,骗取被害人王某、白某二人各4000元,合计26000元钱。后被告人马涛在安阳市××五份假驾驶证交予以上五人。因驾驶证信息一直在网上查询不到,张某就先行返还了被害人刘某、李某乙、冯某共18000元,后张某向被告人马涛询问驾驶证情况时才发现驾驶证是假的,其被骗18000元。马涛系累犯,据此判决马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3年3月16日起至2018年3月15日止)。本院经审理查明:市监狱先后经监区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提出给罪犯马涛减刑六个月的建议。期间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了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并书面征得其同意。罪犯马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罪犯马涛在减刑起始期间应当参加并实际参加四次半年改造评审鉴定:2014年上半年为一般、2014年下半年为一般、2015年上半年为优秀、2015年下半年为优秀;2015年1月25日获得记功一次,2015年6月25日、2015年12月25日获得表扬二次。罪犯马涛罚金10000元未缴纳。本案有市监狱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关于本次减刑建议的审查报告、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记录、市监狱提请对罪犯减刑公示及公示情况记录等证据予以佐证。经庭审举证、质证,参与庭审的人员对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市检察院当庭发表监督意见:罪犯马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市监狱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幅度适当,本案庭审程序合法、规范。本院认为,罪犯马涛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获得记功一次、表扬二次,且提请减刑前的最后一次以及减刑起始期间二分之一以上的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为良好以上,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市监狱提请减刑程序合法。考虑到罪犯马涛附加刑未履行等情节,对其减刑幅度应予酌情从严。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涛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3年3月16日起至2017年11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苗 青审 判 员 李 伟人民陪审员 李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仝光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