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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9财保2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重庆桂溪聚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陈春梅,严泽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桂溪聚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严泽军,陈春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财保211号申请人:重庆桂溪聚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95880709K。法定代表人:黄先富。被申请人:严泽军,男,汉族,1969年8月27日出生,住湖北省钟祥市。被申请人:陈春梅,女,汉族,1970年9月27日出生,住湖北省钟祥市。申请人重庆桂溪聚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保全被申请人严泽军、陈春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桂溪聚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重庆桂溪聚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予以准许。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邓光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章寒露 微信公众号“”